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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於2026年7月1日上路,明訂雇主防治義務並提高罰則。勞工若遇霸凌,也須依5大要件積極舉證,才能保障自身權益。
撰文:余佳璋
案例說明:拒絕應酬卻遭主管施壓與羞辱
嘉玲在新到任的公司擔任業務經理,總經理經常要求嘉玲陪同客戶喝酒應酬,嘉玲不堪負荷,拒絕相關要求後,總經理便改以工作施壓,頻繁交辦大量非緊急工作,甚至在下班前才要求她當晚完成,還會在公司LINE百人群組中標記嘉玲,斥責她「廢物,上班都不帶腦的嗎?」
狀況持續3個月,嘉玲向直屬主管反應,主管卻說這是總經理的栽培、未做處理。嘉玲持續處於高壓狀態,導致重度焦慮與嚴重失眠,考慮申訴職場霸凌,卻不知如何進行。
今(2026)年7月1日上路實施的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(下稱《職安法》)將職場霸凌防治從行政指導正式提升至法律位階。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鄭惠宜認為,無論勞工或雇主都要特別注意新法強化的面向。
到底何謂職場霸凌?根據《職安法》第22-1條規定,職場霸凌係指「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」
由法條可知,職場霸凌有5大構成要件:發生於勞動場所、利用職務或權勢、逾越業務合理範圍、具有持續性、導致身心危害。換言之,勞工不可僅憑主觀感受就認定構成職場霸凌。鄭惠宜也提醒,勞工申訴時,必須針對職場霸凌的5大要件盡到舉證責任,否則依照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》,雇主可不受理勞工的申訴案。
勞工申訴先舉證 雇主知情須作為
鄭惠宜認為,案例中嘉玲的遭遇已符合上述要件,然而,職場霸凌的舉證責任在勞工身上,該如何舉證、申訴以自保,建議勞工注意以下幾點:
1. 保留數位物證:例如LINE的辱罵與深夜交辦訊息,務必第一時間完整截圖備份,須包含發送人、時間、前後對話;若在群組中遭受羞辱,也可私下傳訊詢問目擊同事,確認主管是否刻意刁難;若同事回覆確認,該對話截圖即能佐證辦公室環境充滿敵意。
2. 祕密錄音:主管當面以言語侵害時,只要被害人是「對話的參與當事人」,即可錄音。
3. 製作時序表:將上述數位物證與錄音整理成時間線,逐一說明霸凌者不當言行發生的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,作為申訴時的事實基礎。
4. 取得診斷證明:一旦出現身心症狀前往精神科就診,應向醫師詳述壓力源來自職場,要求開立載明病因與職場壓力高度相關的診斷證明書。
5. 留意申訴管道與時效:若霸凌者是一般主管或同事,勞工可將以上備妥的文件、證物,提供給該公司的申訴單位,請求受理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。若霸凌者是最高負責人,如本案中嘉玲面對的是總經理,則可直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提起外部申訴。申訴時效為行為終了起3年內,或離職後1年內。
鄭惠宜提醒雇主與主管,由於新法強化雇主的預防義務,要求設置獨立申訴管道與專責調查機制,雇主一旦知悉霸凌情事,就必須採取有效且適當的措施。新制設計意在降低公司內部吃案,或對申訴員工「秋後算帳」的可能性。
不過,制度強化雇主責任,不代表勞工申訴時可免除舉證。若勞工未針對前述5大要件積極舉證,雇主依法可不予受理。
職場霸凌成立5要件
1.發生於勞動場所:包含實體工作場域,也包括LINE工作群組等與職務相關的網路空間。
2.利用職務或權勢:不只上司對下屬,下屬對上司、同事對同事,只要利用職務、資歷或人數優勢壓迫,都可能成立。
3.逾越業務合理範圍:例如深夜交辦工作、辱罵下屬,若明顯超出業務必要與合理範圍,就可能構成霸凌。
4.具有持續性:須有重複或延續性,但情節重大者不在此限。
5.造成身心危害:不當言行與勞工身體不適或心理疾病之間,須具備因果關係。
(圖片來源:AI 僅示意 / 內容僅供參考,投資請謹慎為上)文章出處:《Money錢》2026年7月號下載「錢雜誌App」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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